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0
闽社科联〔2017〕9号
机关各处室、东南学术杂志社:
现将《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7年2月16日
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更好地落实《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单位实施细则。
第一条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的公务接待,实行业务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内容等,由相应业务处室组织实施。
第二条 接待处室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三条 接待处室应当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报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接待事由、活动安排、经费预算、是否协助安排日常用餐及标准等。
第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参加迎送。除接待处室工作人员外,其他迎送人员一般控制在2人以内。
第五条 我单位暂无内部接待场所,公务接待食宿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第六条 接待对象住宿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我单位陪同及工作人员在福州市同城范围内一般不安排住宿。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处室可以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1次,用餐标准按照省直机关二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执行(不含酒水)。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省内公务接待一律不饮酒。
接待省外人员,工作日早、午餐一般不饮酒,晚餐用酒须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以提供省内地产酒为主,不得上高档酒水,费用控制在餐费标准的30%以内,注意控制用量,做好登记备案。
第九条 安排工作餐时,除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视情况可以安排简餐,标准为省内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的50%。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第十条 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寿山、日溪、宦溪除外)城区范围内均属同城。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对象在接待地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接待对象明确由接待处室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接待处室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用餐并提醒交纳伙食费。接待对象应当主动、据实交纳伙食费,不得向我单位转嫁。
接待对象明确不由接待处室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接待处室除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外不得再安排其他用餐。
第十二条 应我单位邀请来闽参加业务指导、授课、讲座、专家论证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对象,费用可由我单位按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结算;我单位在发出公函时,应明确费用结算方。若有我单位结算的,活动结束时,我单位应当主动提醒接待对象回本单位后不再领取在接待地期间的相关差旅补助费。
第十三条 我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当自觉遵守接待地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确需接待的,我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时,应当明确是否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据实交纳伙食费,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住宿标准,差旅费报销和相关补助领取按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我单位工作人员应邀参加相关公务活动,费用由邀请单位结算的,在接待地期间的相关差旅补助费不得领取。
第十四条 我单位应当优先利用本单位会议场所,保障接待对象会议需要。确需租赁会议室的,按照方便、节俭的原则,选择会议定点场所开会,执行协议价格。
第十五条 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根据团组人数安排相应车型,一般3人以下安排轿车,4-5人安排商务车,6-15人安排中巴车,16人以上安排多台中巴车或大客车。接待用车优先选择机关内部或定点车队车辆。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每批次公务活动结束后相关处室应及时结算。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及公务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等。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由接待处室如实填写、分管领导审签。接待清单应当与派出单位公函相一致。
第十七条 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支付的,经办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纪检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机关各处室应当严格按照《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本管理办法执行。东南学术杂志社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如上级有新的文件精神要求,本办法将适时修订完善。
附件:1.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
2.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附件下载: 10154813107.zip
- 新疆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宁夏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青海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甘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西藏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重庆市社会科学界
- 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广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江苏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内蒙古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山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