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9
闽社科联〔2019〕42号
各市、县(区)社科联、财政局,各高校社科联,省社科联所属各社科类社会组织,各省级社科普及基地:
为规范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根据《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省社科联、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8月29日
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全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社科联、省财政厅牵头管理。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
(二)指导省社科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三)会同省社科联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省社科联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组织项目评审;
(二)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三)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用于省本级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开展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周、网上有奖竞答活动、社会科学普及读物编撰出版、百场社会科学专题报告会、东南周末讲坛等社科讲坛、社科普及活动宣传、社科普及平台建设维护等项目支出。
(二)用于资助各市县(区)社科联、高校社科联、省社科联所属社科类社会组织、省级社科普及基地、省级社科讲坛等参与省社科联组织开展的社科普及活动项目。主要包括开展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周,建设省级社科讲坛、省级社科普及基地和示范创建点,举办福建省百场社会科学专题报告会及科普宣传特色活动,组织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出版资助项目,省社科联所属社科类社会组织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等项目支出。
第七条 省社科联、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方法和资助标准等有关内容。
第八条 第六条第(一)项资金根据《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财务管理办法》和省社科联年度经费预算安排,确定使用和分配方案,报经省社科联党组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第六条第(二)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文件要求于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向省社科联提出申请;
(除涉密事项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申报项目一般应当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
(二)省社科联在收到申报项目材料后,应及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及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出版资助项目在确定立项前应当组织同行专家评审。
第六条第(二)项项目,应当在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省社科联按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在30日内拨付资金。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重新核实,直至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第十条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文件要求的申报表;
(二)申报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附件。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已拨付专项资金但未完成计划项目的单位,不得申报下一年度同一项目的专项资金。申报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出版资助项目的,同一项目不得申报其他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不得有未完成的省级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或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出版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预算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在省社科联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社科联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省社科联应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财政厅将在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91714578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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