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8

闽社科规办[2020]1号

   

各相关单位科研管理部门:

经省社科联党组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

项目鉴定结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

   

附件: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实施细则

   

   

   

附件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实施细则

(2020年2月26日经省社科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工作,严把省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以下简称“最终成果”)的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根据《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5月修订)的有关规定,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鉴定结项工作是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是提高最终成果质量,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项目鉴定结项工作由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实施,特殊情况除外。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结项材料及最终研究成果审核和报送工作。

  第三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结项条件为:

  (一)省社科规划年度项目及省社科研究基地项目

  1.预立项年度重大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供一份研究报告的最终成果(与项目研究内容一致),字数不少于2.5万字。

  2.基础研究项目成果形式为论文集的:

  (1)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至少要在本科高等院校学报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5篇(含)以上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不少于2篇;

  (2)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扶持项目、台胞专项扶持项目的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至少要在本科高等院校学报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3篇(含)以上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不少于1篇;

  (3)结项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供一篇论文的最终成果(与项目研究内容一致),字数不得少于1万字。

  3.基础研究项目成果形式为专著的:

  (1)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至少要在本科高等院校学报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1篇(含)以上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2)结项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供一部书稿的最终成果(与项目研究内容一致)。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最终成果字数不少于10万字,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扶持项目、台胞专项扶持项目的最终成果字数不少于8万字;

  (3)允许最终成果先出版后结项,结项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供一部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

  4.应用研究项目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

  (1)项目研究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原则上要获得省直机关有关单位负责人、设区市党委政府在职领导的肯定性批示或被省直机关有关单位、设区市党委政府采纳吸收才能结项。相关证明材料须加盖采纳单位公章。

  (2)结项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供一份研究报告的最终成果(与项目研究内容一致)。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最终成果字数不少于2.5万字,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扶持项目、台胞专项扶持项目的最终成果字数不少于1.5万字。

  (二)后期资助等项目

  后期资助、省社科普及出版资助等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结项,按照申报公告或通知的要求办理结项。

  (三)特别委托项目

  (1)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的或省社科联工作需要提出的特别委托项目,项目经费由省社科规划专项经费资助的,参照上述结项条件执行。

  (2)有关部门工作需要提出的特别委托项目且项目经费由委托单位资助的,鉴定结项由委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结项申请材料提交委托单位,省社科规划办依据委托单位出具的结项佐证材料办理结项。

  (四)涉密项目

  项目最终成果涉密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涉密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保密规定,参照上述结项条件执行。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为第一署名或作者,且研究内容与项目相关的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免于鉴定:

  1.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在权威期刊(权威期刊名单以省社科规划办发布的期刊为准)发表1篇(含)以上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含网络版期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摘的;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求是》上发表1篇(含)以上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理论文章的;项目研究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得到在职省部级(含)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被有关部门采纳的;

  2.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扶持项目、台胞专项扶持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上发表2篇(含)以上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的;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求是》上发表1篇(含)以上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理论文章的;项目研究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得到在职省部级(含)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被有关部门采纳的;

  3.以研究报告形式结项的项目阶段性成果入选《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要报》、省委办公厅《八闽快讯》(专报件)、省委政策研究室《调研文稿》、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报告》、省委改革办《福建改革财经情况》的;

  4.项目成果获得我省设区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的,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及青年佳作奖)奖励的;

  5.最终成果由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的(具体出版社按照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发布的最新名单);

  6.特别委托项目原则上参照上述免于鉴定条件办理,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条  项目申请结项时需提交最终成果查重检测报告(全文标明引文报告或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报告)。查重检测率≥20%的项目不予受理。

  所有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阶段性成果需标注“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批准号”。

  第六条  省社科规划办每年3月份、7月份和11月份统一受理结项。

  第七条  最终成果的鉴定结项采取通过“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络鉴定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实行双向匿名鉴定制度,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鉴定等级, 

  (一)网络鉴定评审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在“系统”中填报结项申请,由科研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初审合格,予以受理。初审不合格,不予受理。

  (二)涉密项目及在职省部级(含)以上肯定性批示并被有关部门采纳的免鉴定项目不通过《系统》申请结项。

   (三)会议评审项目,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提交1份无匿名和3份匿名项目鉴定结项材料,由省社科规划办组织会议评审鉴定,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  科研管理部门要做好项目鉴定结项材料和经费决算的审核工作,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报送省社科规划办。

  (一)审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最终成果的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

  2.《鉴定结项审批书》填写是否规范、与《立项申请书》的信息是否一致等;

  3.阶段性成果是否真实、是否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是否是项目实施期间发表的成果,是否注明“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项目批准号:XXXXXX”;

  4.项目的决算经费开支与立项预算经费是否相符,经费变更是否经过审批。

  (二)报送的材料如下:

  1.《鉴定结项审批书》1份(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经费开支明细账凭证)。用计算机填写,A4纸打印,左侧装订;

  2.胶装成册的项目鉴定结项材料打印稿1套。包括最终成果简介、公开发表的阶段性成果(包括期刊封面、目录及内容,标注的项目批准号)、最终成果、查重报告首页纸质版原件(加盖科研管理部门印章)、批示或采纳证明;  

  3.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结项报送清单一份;

  4.免于鉴定和非免于鉴定的项目结项材料分类上报。

  第九条  省社科规划办建立鉴定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补充完善专家库。鉴定专家应坚持客观、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恪守学术道德。对于不认真负责的鉴定专家,不再聘用。

  第十条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学科分类遴选鉴定专家,每个学科遴选3位同行专家进行鉴定评审。其中,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只遴选1人,项目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最终成果的鉴定专家。

  第十一条  最终成果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量化标准分别是:

  “优秀”:平均分在85分(含)以上;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85分以上;不少于2位专家划等级为“优秀”。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同)。

  “良好”:未达到“优秀”等级;平均分在75分(含)以上;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75分以上;不少于2位专家划等级为“良好”(含)以上。

  “合格”:未达到“良好”等级;平均分在65分(含)以上;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65分以上;不少于2位专家划等级为“合格”(含)以上。

  “不合格”的标准是指低于“合格”等级的标准。

  第十二条  鉴定“合格”以上的项目,由省社科规划办颁发《省社科规划项目结项证书》,注明最终鉴定等级以及课题组成员(课题组成员以鉴定结项前最后审批变更为准),并在省社科联网站发布项目鉴定结项结果。

  鉴定“不合格”的项目,由省社科规划办反馈鉴定专家评审意见并下发暂缓结项通知。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鉴定专家的意见,自暂缓结项通知下达之日起半年内,再次提交结项申请,由省社科规划办组织二次鉴定。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鉴定。申请复议时需说明理由,并由3名(含)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名提请或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提请,经省社科规划办批准后,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同一项目成果只能重新鉴定一次,重新鉴定结果将作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最终成果鉴定评审费1500元从项目预留经费中统一列支,免于鉴定的项目除外。

  因最终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二次鉴定产生的鉴定评审费,从该项目预留的经费中再次扣除。鉴定评审费支付标准按省社科联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三年定期清理制,能够在清理期内完成的项目不再需要提交延期申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除外。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社科规划办将按照《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项目,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四)首次鉴定为“不合格”且二次鉴定仍为“不合格”的;

  (五)清理期的项目不能按时完成;

  (六)清理期11月份受理结项的项目鉴定为“不合格”的;

  (七)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负责人严重疾病、去世、调离福建省等特殊情况,由科研管理部门上报省社科规划办,由省社科规划办予以终止项目。 

  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将项目剩余资金退回。

  第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办及科研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加强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在项目鉴定结项中,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得利用鉴定结项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可向省纪委监委驻省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反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