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6-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法制、机关事务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

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家金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其他账户使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国内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三公”’经费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各类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每年财政和审计部门对政府核拨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原则上按不低于核拨项目总数lo%的比例进行核查或审计,结果和处理情况报本级党委、政府,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要逐步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评估制度。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规定和寥际情况,修订和完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及相关规定。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公用经费支出,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学理,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预算单位转账支付外,应当使 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允许现金消费。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党政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方式已经核准的项目,确需调整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采购人须向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通用类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禾购。已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应当执行批量集中采购标准和程序。严格控制协议供货、网上竞价和跟单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网上竞价或跟单采购拆分项目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电子化,整合地方、行业的需求和资源,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数字办等单位统筹规划覆盖全省、互联互通、全程在线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交易平台,促进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全流程网上办理、在线监督,以及采购、招标需求与结果的信息公开。

省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修订完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资金使用、政策效能、廉洁性、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出差人员依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住宿费标准限额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 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 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

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

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外事、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从严制定年度出国培训项目计划,全省每年出国培训团组实行总量控制。科学设置培训项目,优化项目结构,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出国培训团组不得擅自更改既定教学方案和行程安排。每个团组回国后都应撰写总结报告,报上级主管机关;每个学员也要分别提交培训情况报告,在本单位公示。

第十六条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团组。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第十八条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团组回国后20天内应办理费用报销手续。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九条 省外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完善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和管理制度,加强审核审批和管理,严格执行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应当本着精简、节约、务实的原则,结合实际,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承担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事务。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接待,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支

出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第二十二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所在单位食堂等场所按照规定标准用餐或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1次工作餐,并严格按规定控制陪餐人数。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高档酒水和高档菜肴,严禁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不得在接待费和其他经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假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

当填写接待清单,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

等情况,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

受审计。

第二十三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邀请外宾来闽参加经贸、文体、科教等国际性活动应加强邀请的针对性,增强实效,严格控制公费接待团组人数和招待项目。无针对性项目的,一律不得安排公费宴请。

第二十四条 省外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推行企业化管理,降低经营服务成本。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六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交通工具,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有关规定,采取进场交易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

放福利。

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天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1也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领导干部兼任多个领导职位的,不得重复配备专车。按规定需要收回专车的,应当将原配备使用的专车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的范围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领导干部使用的专车,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二十八条 公务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工作用车外,均应悬挂带有公务车辆明显特征的专用号牌。政法系统配备的执法执勤用车应按有关制式涂装规范喷涂;其他执法执勤用车也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标志图案,其标志由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会同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确定,以便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执法执勤用车,可以不喷涂统一标志图案,但应当单独登记,加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公务用车配备管理控制系统,对公务用车实行动态管理。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将公务用车以任何理甾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定点停放制度,公务车辆在保障公务活动后,应入库或在指定地点停放。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接受监督。严禁违规使用双号牌装置,严禁违规加挂、借用、挪用号牌,严禁违规使用警察专段号牌和警灯警报器。严禁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制度等应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定期组织对本级党政机关及其部门、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予以通报。对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当依照规定查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会议规模,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应当合并,并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应对会议审批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凡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要经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或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省直部门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一次全省性工作会议,召开超过50人的其他全省性工作会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办理审批手续。拟承办国际性会议的,要事先提交外事部门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拟承办全国性会议的,要事先向省委或省政府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承办。完善并严格执行禁止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的规定。除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的重要庆典外,省直党政机关原则上不搞各类晚会和活动,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领导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活动。

市、县(区)党委、政府应当根据上级规定,修订完善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审批制度。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完善会议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严禁会议以各种名义安排公款宴请、公款旅游、公款消费娱乐、公款发放纪念品。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房间不得额外分发水果、香烟及洗漱用品等;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费预算单和结算单、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到表、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套取会议经费。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控股公司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制定具体方案和编制经费预算。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相关具体规定,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制定。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未列入中央和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的,一律不得举办,财政不得安排经费。特殊情况需举办的,应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办公用房必须按规定腾退超标准面积。项目未竣工的,竣工后即腾退超标准面积;项目已竣工投入使用的,本实施细则发布生效后3个月内腾退超标准面积,。腾退出的超标准面积交由本级政府统一调配。拒不腾退的予以没收。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原办公用房已拆除但新办公用房项目尚未开工,根据有关规定停建的,可以采取整合调剂办公用房资源或租借等方式解决办公场所。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办公用房损毁需要恢复重建的项目,按照特事特办、从严掌握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申请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

审批。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朴素、适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建 设成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资拿,列入各自部门年度预算统一管理,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四十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和审核监督加快推进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能满足办公需求须维修改造的,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组织适修性评估,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维修改造项日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当根据上级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研究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集中统一管理办法。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统一管理。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以各种理由继续留用。凡是未经批准改李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优先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规定标准统一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解决的,需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经本级党委和政府研究同意,报上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

审批。领导干部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

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确需临时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提供给党委、政府领导使用的,应报上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审批;提供给党政机关部门领导使用的,报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经批准,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临时办公用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十三条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对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管理的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组织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及投资主管部门对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以及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按规定予以没收或拍卖的办公用房,统一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党政机关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实施。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对能源资源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有效、合理利用能源、水、土地、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和粮食等资源,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能源和水资源消费计量、统计、通报制度。对变配电设备、电梯等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年检和巡检登记制度,减少无功能耗,确保用电设备正常运行;除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区域外,严格执行办公建筑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推广应用电器设备智能控制装置,减少用电设备待机能耗。

严格按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淘汰高耗能设麓设备。

第四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完善机关食堂节约食品制度和具体措施,在食堂明显位置摆放提示牌或张贴宣传画,提醒用餐人员节约粮食。原则上厅级及以下领导干部均统一在大众食堂用餐,不搞特殊化。加强食堂管理,粗料细作,减少剩余食物。

第四十七条 加强和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配置、使用和管理,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对情况特殊需要超标准配置的,应经部门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除应当保密的之外,应对外公示超标准购五事项具体情况,包括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情况和实际购置数量、价格。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用品,应当继续使用,提高使用效益。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为原则,从严控 ,合理配置。

对办公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集中回收处理;涉及国家机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销毁。

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纳入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平台集约化建设模式,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健全政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政务信息系统和技术支撑力量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办事和政务服务系统,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四十九条 党政机关能源资源节约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目标完成情况应当纳入机关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考核范围。

 第五十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党政机关办资源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五十一条  省委宣传部和市、县(区)党委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经验做法的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五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党政干部培训教育机构应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教学课程。 j

 第五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结果运用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五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受评议。

第五十六条 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以及绩效考评等依据。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善于运用监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督促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对典型问题予以通报。党委巡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省纪委、监察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将菇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并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审计情况。

第五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

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数量、人数、天数、经费使用等情况;

(五)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六)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七)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八)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九)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十)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六十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人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实行问责。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私设“小金库”的;

(七)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效能告诫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根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若干规定>踌实施办法》(闽委发C1997J1 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