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机关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6

闽社科联〔2020〕11号

   

   

机关各处室:

经党组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机关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0年3月3日

   

   

   

   

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机关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规定

   

  为认真落实中央和我省公务车辆改革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社科联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务用车管理严谨规范、节约高效,根据《福建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省社科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的批复》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省直单位公务用车保障范围和办法的通知》《关于做好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落实公务用车信息化使用管理的通知》《关于做好省直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车辆保障范围

  1、执行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应急公务;

  2、送领机要文件、急件和材料;

  3、参加重要外事活动及公务接待;

  4、参加中央及国家机关在闽的调研、督查活动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重要会议的应急接送;

  5、干部职工危重情况需要紧急就医的;

  6、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前提下,可用于跨区域出差、下基层调研和集体公务(指3人及以上集体公务出行)等出行活动。

  二、机关公务车辆使用范围

  1、闽K00765(实物保障用车),保障主要领导公务用车。

  2、闽K11721(机要通信应急用车),主要保障机要通信、送领机要文件、急件和材料。在保障主要任务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用于符合规定的公务出行。

  3、闽K08396(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根据《关于做好省直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闽委老〔2019〕24号)规定,主要保障离退休干部急病、重病住院和参加重要活动(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委老干局、省社科联组织的重要活动)。在保障主要任务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用于送领机要文件、急件和材料等。

  组织离退休干部集体活动、走访慰问老同志、离退休干部和在职人员集体参加老同志去世吊唁及遗体告别仪式的,可安排公务用车或按规定租用社会车辆。

  三、公务车辆使用申办程序

  1、除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外,其余公务车辆使用要通过“福建省公务用车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用车申请、审核、派车调度等规定程序报批。

  2、申请人应登陆“福建省公务用车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写明用车事由和用车往返时间、地点等详细信息,提出用车申请,由办公室负责审核、协调安排车辆。

  3、机要通信用车、实物保障用车以外的所有公务出行用车,原则上须提前1个工作日(含)以上申办,急件、材料的送领或应急公务出行须提前1小时(含)以上申办。

  四、社会化出行保障方式

  1、属于规定保障范围外的临时出行需要,参改人员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

  2、单位编制内的机要通信、应急、接待等用车不能满足保障范围的公务出行需要时,可向平台申请提供有偿用车服务。

  3、大型公务接待、领导集体公务出行,由相关责任处室负责办理租车事宜,费用由租车处室结算。租赁费用纳入机关控制数。

  4、涉及上级部门组织的调研、学习等重大活动的,车辆租赁经费应在重大专项活动经费中列支。

  5、各处室租赁车辆,用车申请人应登陆“福建省公务用车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写明用车事由和用车往返时间、地点等详细信息后,由办公室与省直机关公务车服务中心联系,办理租车手续,由用车部门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6、单位每年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方式的车辆租赁费用总额不得突破省车改办下达给省社科联的全年控制数。

  五、机关公务车辆管理

  1、车辆停放规定。车辆执行完公务后,应当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在外过夜,闽K00765、闽K011721、闽K08396停放在机关大院内指定车库。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机关大院停放的,应当及时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在申请停放点停放,停放后不得再私自移动车辆。

  外出执行公务需留宿过夜的,公务结束后应当将车辆停放在住宿宾馆指定位置或在安全停放地点停放。

  违反车辆停放规定的,车辆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驾驶员个人负责,并作出严肃处理。

  2、车辆例行检查。驾驶员每天要进行车辆水箱、机油、刹车油、电瓶等行车前例行检查,每周最少清洗车辆1次,保持车辆性能良好和整洁卫生,确保车况处在正常运行安全状态。

  3、车辆费用核定。严格控制车辆费用的使用,机关公务车辆每年每辆车的油费、维修费、过路费、出车补贴等费用根据省财政厅核定金额执行。

  4、车辆定点维修。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在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下达的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汽车维修实行先审批后维修,经车辆管理人员检验后,驾驶员要做好维修费用预算、填写维修审批单,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维修。报销时要附上车辆维修审批单和修理厂家的正式发票、维修明细结算清单,经车辆管理人员和财务审核后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单次维修费用超过5000元(含),需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如实报销。

  5、车辆定期养护。驾驶员对自己所保管的车辆要认真爱护、定期保养,严格按照一般保养5000公里保养一次(不到5000公里按5个月保养一次)、大保养40000公里保养一次的原则及时保养,发现故障及时维修排除,延长车辆的安全使用寿命。

  6、车辆保险购买。根据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要求,公务车辆保险购买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确定的承保企业名单中选择确定承保企业,统一办理车辆投保。

  7、汽油使用管理。车辆加油实行专卡专用,在省政府招标定点的石油公司加油站凭车牌号加油卡和密码加油。车辆加油卡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实行定量充值,每次充值后卡内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每月5日前,各驾驶员报告上月的车辆实际行驶公里数、累计公里数和车辆费用,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8、严禁公车私用。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不得将车私自借给他人驾驶,因此而引发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同时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