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1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费开支,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闽财监〔2003〕72号)、《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07〕25号)、《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4号)、《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4号)、《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社科联关于规范咨询劳务费用的若干规定(试行)》(闽社科联〔2011〕62号)、《省社科联关于公务卡使用与管理的若干规定》(闽社科联〔2013〕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厉行节约,科学调度,权责一致,公开监督。

  第三条  机关及东南学术杂志社干部职工报销审批程序

  1、机关干部职工报销程序。经办人(报销人)整理好报销票据并逐一签字,处室负责人审核,财务复核,按照审批权限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业务工作的专职副主席或主要领导审批。

  2、东南学术杂志社干部职工报销程序。经办人(报销人)整理好报销票据并逐一签字,东南学术杂志社负责人审核,财务复核,报分管业务工作的专职副主席审批。

  第四条  机关财务管理权限

  1、公用支出经费由办公室统筹管理。公用支出经费包括邮电费、水电费、聘用人员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驾驶员出车补贴、过路(桥)费、车辆保险费、购买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文印室购买易耗品如硒鼓、复印纸、办公设备零星维修及更换配件、其他零星等日常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审批。物业费、绿化费由办公室主任按照协议条款审批。除上述情况外,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办公室主任审批,5000元以上由分管办公室的专职副主席审批,2万元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

  2、三公经费按照财政核定标准执行。

  (1)公务用车管理。按照《省社科联办公室关于机关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5000元以下由办公室主任审批,5000元以上由分管办公室的专职副主席审批,2万元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

  (2)公务接待管理。各处室应事先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费标准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接待费在5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5000元以上由分管办公室的专职副主席审批,2万元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遇到应急接待任务,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先行办理,事后补办《公务接待审批单》。报销接待费应附审批文件、需接待单位函件、各项接待费用结算清单和《公务接待审批单》等有关文件,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不予报销。

  (3)公务出国管理。应按照外事办核定范围,安排出访人员;出访人员回国办理核销手续应提供有关出国审批单及外事办任务批件。

  3、省社科规划项目资助专项经费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两级管理办法》、《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 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执行。应由规划办提出方案,经规划办主任审核,财务复核,报分管业务工作的专职副主席审批。

  4、业务经费的使用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及年度工作安排,由业务处室提出方案,经处室负责人审核,财务复核后,由分管业务工作的专职副主席审批。

  5、财务管理权限由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授权办公室主任和分管业务工作的专职副主席执行。

  6、超预算、预算变动或新增预算的,由业务处室提出方案,经处室负责人审核,财务复核,分管业务工作的专职副主席审签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条  资金预决算管理

  1、业务处室及东南学术杂志社应在每年9月中旬之前向财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业务专项经费预算,经财务部门统筹汇总后,经党组研究后执行。业务专项经费根据年度工作预算安排执行。

  2、业务处室及东南学术杂志社应按照省财政厅规定,负责做好业务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的管理和编制工作,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对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3、财务部门负责资金预决算的公开公示和审核监督,定期跟踪资金使用进度,提出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方案。

  4、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管理,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会议费管理

  1、根据《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4号),除省社科联代表大会外(按二类会议规定办理),省社科联年度工作会议及其他全省性会议属于三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400元(住宿费200元,伙食费130元,其他费用70元),参会人员不得超过2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8%以内;其他各类会议属于四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350元(住宿费170元,伙食费130元,其他费用50元),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6%以内。除省社科联代表大会外,所有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所有会议本地代表不安排住宿。

  2、会议应提前编制《会议费预算单》,会议内容、经费预算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会议结束后应据实填写《会议费结算单》。报销时应附会议费预算单和结算单、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会议费支付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凡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3、专项工作会议由对口业务处室承办,综合性或全局性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第七条  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购置管理

  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各处室按需登记领取。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属于政府采购的物品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实物购入后,要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

  第八条  差旅费管理

  1、因公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赴省内出差的处级以下干部职工由处室负责人审批,并向分管领导报备;赴省内出差的处级以上干部(含处级),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赴省外出差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外出学习、培训、会议等开支报销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和主要领导批示。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2、出差人员差旅费报销根据《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号)执行。

  第九条  基本建设、修缮费管理

  所有零星建设、修缮项目应编制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并签订合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项目竣工后,应报竣工财务决算。5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2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办公室的专职副主席审批,2万元以上的由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

  办公室采购小组按照程序购置固定资产;机关公共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处室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处室资产管理工作;财务部门负责建账核算,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新增、登记、清查、盘点、核销等工作。新购置固定资产,由处室固定资产管理员到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入账手续,财务人员凭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转款手续;财产丢失、报废,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减少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讲课费、咨询费、劳务费管理

  按照福建省社科联《关于规范咨询劳务费用的若干规定(试行)》(闽社科联〔2011〕62号)以及上级有关规定,讲课费、咨询费、劳务费等由业务处室提出方案,经处室负责人审核,财务复核后,报分管业务工作的副主席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公务借款管理

  严格执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借款时,应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处室负责人或东南学术杂志社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复核,经分管业务工作的副主席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公务结束后10日内未及时办理核销手续的,本人须向分管领导书面说明理由。因公借款未按规定核销的,不得再借。多次催款未还的,将依法按挪用公款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与上级文件精神相冲突的,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2011年6月10日印发的《福建省社科联经费审批及财务报销规定(试行)》(闽社科联〔2011〕6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