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4
各市、县(区)党委宣传部、社科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各省级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现将《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2023年8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3年8月29日
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
(2023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积极调动和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完善社会科学普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社会化、经常化和制度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以下简称“社科普及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具有较强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社会科学普及阵地,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社科普及基地的评选命名,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以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社会科学思想、弘扬社会科学精神、倡导社会科学方法为宗旨,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经常性组织开展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宣传,不断提升公众社会科学文化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
第四条 省级社科普及基地由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以下简称“省委宣传部”)、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联合评选授牌。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可以申报:
(一)文化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创基地等);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包括街区、特色小镇和历史文化主题公园等);
(三)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四)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宣传、展示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具备人文社会科学传播、普及、教育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包括城镇社区、街道、农村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六条 评选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实体性机构。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科学普及意识,有基地建设方案、中长期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计划及制度措施保障,能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面向公众有效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三)具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宣传展示功能、教育传播阵地(网络),交通便利,有成文的管理制度及具体管理部门,有高素质的专职社科普及工作者和稳定的志愿者队伍。
(四)具有自建能力和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条件,将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并落实到位,保证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顺利开展。
(五)愿意积极参与各级社科联组织的“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周”等活动,接受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的工作指导、考核监督,完成交办的社会科学普及任务。
(六)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已具备设区市社科普及基地资格。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七条 社科普及基地的评选命名实行届期制,每三年一届,期满后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八条 申报评选程序:
(一)社科普及基地采用单位自主申报、基地所在地社科联推荐、省委宣传部和省社科联考察评选的方式进行。
(二)申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申报原则,即设区市、县(区、市)各单位向所在设区市社科联申报,设区市社科联汇总申报材料后,向省社科联上报;省属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直接向省社科联申报。
(三)申报单位须根据要求,详细填写《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社科普及基地的申报受理由省社科联学会部(社科普及部)负责。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可从省社科联网站下载。
(五)根据社科普及基地评选条件,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组织考评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全面了解申报单位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情况,并向省社科联党组推荐候选对象。
(六)社科普及基地候选对象经省社科联党组研究后,在网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社科联提出建议名单报省委宣传部审批。
第四章 命名和奖励
第九条 省委宣传部批准建议名单后,由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联合发文予以正式命名并授牌。
第十条 获得“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称号的单位,命名后三年内每年可获得省社科联以项目方式拨付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经费补助。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对社科普及基地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接受申报的社科联负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分片联系工作制度,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上新水平。
第十二条 社科普及基地的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弄虚作假、隐匿问题不报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社科普及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每年不定期对社科普及基地进行督促检查,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或整改不力的,撤销社科普及基地称号。
第十四条 被撤销社科普及基地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新一届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下一届社科普及基地的评选。
第十五条 取得社科普及基地称号的单位,因机构调整发生的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向省社科联报备;因变更而无法继续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可申请注销社科普及基地称号。
第十六条 社科普及基地每年年初报送社科普及重点项目方案,年底报送活动项目总结及《省级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绩效自评表》。
第十七条 社科普及基地每年年底向省社科联报送本年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应附上完整的文字、照片和录像等档案资料及有关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 省社科联通过以会代训的形式,加强对社科普及基地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能力,使社会科学普及基地成为当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阵地。
第十九条 省社科联适时组织社科普及基地业务骨干开展调研考察、研讨交流,学习借鉴外地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和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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