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八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6月24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为福建省社科联),英文译名为Fujian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 Circles(缩写为FJFSSC)。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福建省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加入本会的设区市社科联、高等院校社科联和全省性社会科学学术社团的联合组织,是省委、省政府联系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纽带,是繁荣发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重要力量,是全省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之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坚持正确导向、服从服务大局、发扬学术民主、锐意改革创新的要求,增强哲学社会科学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守正创新,努力推动福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坚持党对哲学社会科学的全面领导,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全过程,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提供根本保证。
党组在本会发挥领导作用,领导本会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讨论和决定本会机关重大事项。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认真学习宣传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密切党和政府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系,及时反映社会科学界的愿望和要求,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全省性社会科学学术社团、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对所属的全省性社会科学学术社团和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对所属的学术社团党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学术社团党建工作;指导设区市社科联和高等院校社科联开展工作。
(四)负责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组织实施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委托,负责我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申报组织和日常管理;促进社会科学成果转化应用。
(五)贯彻实施《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制定全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组织出版社会科学普及读物。
(六)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按照《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负责组织实施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表彰。
(七)主管主办哲学社会科学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东南学术》。
(八)组织举办重大学术活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它重要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七条 凡依法成立,承认本会章程,并申请加入本会的设区市社科联、高等院校社科联和全省性社会科学学术社团,经省社科联党组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根据本会宗旨和章程制定各自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向本会申请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按照民主程序和名额安排推选出席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享有大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享有参与各项评选表彰奖励的权利;获得本会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对本会工作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提交申请并履行必要手续后,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
(二)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完成本会布置的任务。
(四)积极向本会推荐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及时提供重要学术信息。
(五)向本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本会可以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的团体会员,引导其合并或注销;对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超过一年未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但不办理注销手续的,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未参加年报年检或者年报年检没有通过的团体会员,实行有序退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权力机构是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代表大会的代表原则上由各会员单位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 本会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查本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问题。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本会委员会。
第十四条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委员会领导本会工作。本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地改变。本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委员任期内因工作变动、单位换届、退休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则委员资格自然终止,由其所在单位重新推选新的委员人选报省社科联党组研究决定,并在下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通报。
第十五条 本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本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
(四)筹备召开本会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在本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本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本会领导职权。常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召集。
第十七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本会委员会的决议。
(二)主持召开本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根据有关规定增补本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研究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设置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省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住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柳兴路83号。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